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學習金融安全相關知識吧!
在第七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來之際,人民銀行牽頭編寫了《國家金融安全知識百問》,該讀本采取金融安全知識普及與重點領域講解相結合的形式,引導廣大公民學習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提高“大安全”意識。
問:為什么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答:金融風險有隱蔽性、復雜性、突發性、外溢性。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有助于保障貨幣和財政政策穩健有效,發揮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支付結算等關鍵功能,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維護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加強對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化解,是金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問:人民銀行如何監測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
答:人民銀行不斷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探索從多個層面分析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來源與可能傳導渠道,以及如何運用指標表征相關風險。定期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全面評估我國金融體系穩健性狀況,提升金融風險防控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宏觀上,關注宏觀杠桿率和償債能力風險、外部沖擊風險等,建立健全相關監測指標體系。中觀上,關注金融業自身運行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積累,持續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進行穩健性評估,綜合運用金融市場壓力指數監測股票、債券、貨幣和外匯等市場風險。微觀上,關注單體金融機構風險,穩步推進央行金融機構評級、銀行業壓力測試、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等工作,建立銀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開展保險公司穩健性現場評估,持續進行大型有問題企業風險監測。
問:如何運用宏觀審慎政策工具防范風險?
答:宏觀審慎政策工具主要用于防范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具有“宏觀、逆周期、防傳染”的基本屬性,這是其有別于主要針對個體機構穩健、合規運行的微觀審慎監管的重要特征。宏觀審慎政策工具往往具有“時變”特征,即根據系統性金融風險狀況動態調整,以起到逆周期調節的作用。例如,在信貸增速過快、系統性風險累積時,提高逆周期資本緩沖要求以增加銀行貸款成本、抑制信貸投放沖動并為潛在損失建立緩沖;在風險暴露時下調逆周期資本緩沖要求,以吸收損失,提高銀行信貸支持能力。
問: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是什么?
答: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模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將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系統性風險。2018年11月,人民銀行聯合銀保監會、證監會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初步建立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2021年10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一是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高的資本和杠桿率要求,推動其提高損失吸收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二是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制定并更新恢復處置計劃,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形下的應急預案,明確股東和債權人的風險化解與損失承擔責任,提高風險可處置性。三是從宏觀審慎管理角度,強化事前風險預警,與微觀審慎監管加強統籌、形成合力。
問:我國如何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
答:金融控股公司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風險外溢性強,直接關系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9月,《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發布,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框架建立。一是實施市場準入管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金融機構、所控股金融機構的類型和資產規模具備規定情形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范疇。二是堅持總體分業經營。金融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與管理,自身不直接從事商業性金融活動,由控股的金融機構來開展具體金融業務,分業經營,相互獨立,建立風險防火墻。三是圍繞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落實重點監管內容。主要包括隔離實業板塊和金融板塊,規范股東資質和股權管理,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的資本監管、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的監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統一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防范風險交叉傳染。
問:我國如何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
答:金融基礎設施在金融市場運行中居于樞紐地位,天然具有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特征,對于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是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020年,人民銀行聯合五部門印發《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統一監管標準,健全準入管理,優化設施布局,健全治理結構,推動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進可靠、富有彈性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目前,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范圍包括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包括開展集中清算業務的中央對手方)、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等六類設施及其運營機構。
問:我國如何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答:2015年2月,《存款保險條例》發布,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我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依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但50萬元以上的存款并不是沒有安全保障,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過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也可使存款人權益得到保護。
問:怎樣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
答:一是堅持強化金融風險源頭管控,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二是堅持高效有序處置金融風險,按照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基本方針,把握風險處置的時機、節奏、力度,防范次生金融風險。三是堅持權責一致、守土有責,壓實市場機構的主體責任、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責任,做好常態化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工作,不斷提高金融體系抵御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